继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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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新人歌姬问我日本同人音乐界有没有什么约定俗成的表演规矩。例如说,1.如果一个人要现场表演一首宅歌,是否要先得到创作者与原唱者的同意?2.如果使用这首歌参加非正式的比赛,是否需要进一步给予版权费?3.如果该比赛有收取门票费,但表演者没钱赚,又如何?4.假如不用原伴奏,而选择自己弹奏对应曲子,处理方式是否有不同?

凭我个人对日本版权的认识,如果是商业歌曲的话,JASRAC大可以告得你掉内裤;换作同人歌曲后,是否也有不为人知的“规则”呢?求客栈宅字塔腐物链顶端的(仅次于猛兽奸商的)旅客回答。

最近没什么时间写文章,但email还是有时间收发的,有什么问题想通过客栈提出的话,请发送至以下地址——

ask me

Author: 店长

The Master of BitInn

5 thoughts on “继续问”

  1. 恩……我学这个的……不过只能拿本科知识来祸害你……

    首先、公开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同不同意你公开表演、以及是否要从公开表演人处获得著作权使用费,都是可以由著作权人(原作者或者原作品所属公司)自由决定的。

    然后、著作权是需要著作权人自己主张的——想找你要钱、他们得自己去法院告;但原作者或者厂商往往没那么多空,于是就把替自己维权帮自己讨钱的工作委托给了音乐著作权协会——在日本就是JASRAC;可JASRAC管不到中国啊,没办法、在中日两家都加入CISAC(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相互代表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国人公开表演宅歌,JASRAC只能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自己来主张原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如果你想付钱,那你得先指望原作者、公司或者JASRAC“想”从你那里捞钱、然后由JASRAC委托中国音著协跑到中国法院跟你打官司问你讨钱——要是日人自家不主张、我们的音著协是不大可能主动替自己找事的;当然,如果你自己打算做得很规范——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是“现场表演按每场门票总收入的7%付酬”,比赛组织者也是可以自己主动去进贡的……

    上面的是理论,就实际现状、我自己又分了下:

    以同人会表演到的宅歌来说,不外是以下三种形式?

    あ.动画的OP、ED、插入曲:这个的著作权基本是在歌曲制作公司手上——原作者(比方神前晓)往往是会把自己的著作权让给公司(比方拿去吧水手服的著作权人是Lantis而非神前晓)。

    い.同人的原创曲:满多同人作者自己作词曲,然后要么同人歌姬自唱发表、要么用初音来唱;这里的著作权应当是在词曲原作者自己手里的,不过维基的初音未来条目上也有记录关于初音的著作权争议。

    う.同人的再演绎作品:比较典型的是东方系列里,一些社团利用神主原作的BGM重新编曲以及填词;这种经过同人改编的作品、经过神主同意、签上神主的名就可以发行了,本身的著作权还是归改编者所有。

    对后两种情况,就算你公开唱了他们的歌,弹了他们的曲子,也并不是说你就必须得付钱、不付钱就犯罪了———定得是那两种著作权人觉得你唱了给他们带来伤害了损失了、忍不住要问你讨钱了,你才应当付;如果他们觉得无所谓,或者反而鼓励你去推广这种文化(大部分同人应该是这种心态吧),你不付钱尽情表演也没关系的。至于商业公司的作品,就算公司没有积极讨钱,JASRAC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没事找事的——不过人家自己家里还忙不完呢、盯上中国同人圈一时还是没什么可能吧。

    而如果你好好付了钱、钱最终“应该”流入到各位著作权人手里——不过由于不开业的同人社团不大可能跑去JASRAC登记、所以即使你给音著协进贡了也基本没什么机会为同人活动作贡献;至于演唱者,因为你是翻唱并没有用到他们的声音,所以这里的事情跟他们是断然无关的。

    结论:管他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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