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通过某个偶然的机会看到以下这段话——
“Nexus Project由来自浙江大学的Nexus团队发起并开发完成。它的目标是代替TBSource项目,提供一个完整的、有序的、重视用户信誉和知识的资源分享社区的解决方案。”
“请勿将标记为(过滤)独占的资源转发至其它站点,或在知情时仍在其他站点辅助做种这些资源。违反此项规定的用户将被请出(过滤)。”
所以说我不理解Private Tracker运营者与使用者的心态,凭什么,让我们这些连有法律效力的条规都无视的用户,对一些尝试在网络乱世混口饭吃的人言听计从呢?
今天我明白,这些用户需要的并非什么开放与自由,那都是见鬼的;他们需要资源,只要有他们需要的资源,服从这些见鬼的条规都是小菜一碟。
就是这种精神,让他们在原创与开源面前选择山寨与侵权。DRM去死,GPL去死,CC去死,有资源有商量,没资源谁跟你扛!
于是想起这么几句话——
Anakata: They like to keep their releases within a selective group of people.
Steve Ballmer: Linux is not in the public domain. Linux is a cancer that attaches itself in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nse to everything it touches.
Microsoft: Embrace, extend and extinguish
news via anylinux, 注意此Nexus非彼Nexus,这年头叫Nexus的Project太多了。
大学生的小项目,为了毕设吧
我倒是想通过本土ACG界的一个样本、来为这横行无法时代的道德丰富性做个注脚:
阿宅的资源基本来自免费网络,即使把本土阿宅比喻作“践踏着版权而生”也并不为过——于是我们并不惮于在日常生活中手挥着非法版权物高谈阔论,更有好事者隔三差五地要为盗版的合理性分辨个一二三四;
然而在同时我们却又可以注意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在资源的公开流通领域,我们看不见任何本土画师的版权物流传——无论是漫画连载或者同人作品,无视国漫版权的传播行为、完全被一个人口基数挺大又看上去没什么道德感的族群在网络上给自肃了。
我曾经在VeryCD上看到一个新发的本土大手同人,PO主在资源介绍中这样开头:“XX大人(作者)我做这种事真是对不起你啊,可我实在是忍不住了啊5555”类似这样——之后没过几个小时这条资源便被VC的管理者删除了。店长在之前的版权文里提到“侵权者至少缺乏应有的强烈愧疚感与恐惧感”;然而在这个场景下,我们看到发布者其实多少是带有愧疚感的——某种违背了这个圈子默认道德界限后的“愧疚感”,而这种情绪在直接引进日人版权物时是决然看不见的。
另一方面,阿宅的日常生态之一便是群聚于论坛、资源站乃至大手博客交流取暖,可以说没有这些平台作基础ACG文化是无机会如此勃发的,而这些平台亦毋宁可称作ACG爱好者的立足之基、立身之本——那么,这些平台上自治式的管理行为,又恰好会给立命于是的社群成员以某种程度的“恐惧感”:禁言、封号甚或仅仅是名声作坍,都是可以使“触线”的ID及其背后的那位阿宅被摒于社群之外、使之再无法从社群的实体资源和人际网络中受益——某种程度上,这位宅就被杀死了;而对于一个辛苦积累起等级和人望的ID,“触线”之后可预见的惩罚正是约束其行为的“恐惧感”之源。
至于所谓的“线”,则大抵是圈内同好基于维持平台秩序(比如不许乱版)或者纯粹公共道德(比如国漫严禁)所形成的隐性规则,这些规则经由版主、管理员和博主这样一些浸淫此道更久之上位者的强制行为投射在各个平台之上,让我们至少得以在“国漫版权严守”这条上看见了整个本土ACG圈的一份纯粹——说到底,这种规则啦强制啦根本已经是某种“ACG社群法”制定与执行的雏型了;而这种基由特定网络社群自治式“立法”“执法”、从而实现对特定版权之保护的状态,是远比爱管不管的政府统包统销式版权救济要来得有效率的多的。
当然,指望靠版主们的权威跟阿宅们的道德来救国漫那完全是个笑话——这里我也只是就本土ACG圈全民保护国漫版权的奇妙现象、来证明网络人对版权心态的丰富性,顺便连上些版权救济的妄想。而面对版权保护的社会实态,我在歌姬歌姬三百问里得到的结论是“管他鸟的”——这毕竟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心态,然而以我的智识却只能止步于此:我终究只是在观察,却无力提出有操作性的解决之道。
我把href错拼成herf了……请让我去死……
店长的上一篇版权文
歌姬歌姬三百问
猫塚组长,只要你开口,小的马上为你开blog:为光复文艺的大业!
>我们看不见任何本土画师的版权物流传
前一段时间不是有扫国内同人本的同志与作者互开炮么?
>某种程度上,这位宅就被杀死了
我见过许多犯过“小错”的人爬起来……变成版主,管理员甚至动漫编辑,等他们走到那个位置,也就交了一批“朋友”,根据某人的党同伐异理论,这些人的行为也被纠正成非常符合该群体对他们的要求了(但仍可能触犯其他群体的标准)。
你说的那些的确是极品,而愿意长期陪他们玩的也只有钟情于集体藐视的人了。正常来说,严重违反“规则”的人,被调戏够了之后,自然是一脚踢开。愿不愿意回来,就看被驱逐者的耐心了。
>而这种基由特定网络社群自治式“立法”“执法”、从而实现对特定版权之保护的状态
但这种自治毫无疑问充满了地方色彩,带有偏见的网络保护是无法给人真正的版权意识的。
如今的版权宣传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们都从“利益方”的角度出发。因为你侵害了出版商的利益,所以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事实如此,但这是本末倒置的解释——不是因为你侵害了任何人的权益,那是只是结果之一,而是你藐视了版权的存在!
《三国演义》的作者早挂了,他的文章也应该进入Public Domain了,你可以随便引用——但你不能站出来说这文章的是你写的,你也不能圈个地说这是你的所有物,其他人不得引用。
而Private Tracker和资源论坛的做法,正是如此,他们在无规则上建立自己的规则,并教育它的会员这是“行规”,只要你不犯,我们各走各的康庄大道。
网络对用户的潜移默化的社会教育,比什么宣传都锋利。
这种心态与现实社会的法律漏洞混在一起,哦哦哦,微软大好き。
特斯拉没推广交流电的话,爱迪生会推广直流电…
楼上某位同仁,请不要混淆著作权和版权好嘛?特别是在音像领域,通过版权得利的人往往是大财团和版权组织,而不是真正付出劳动的作者即著作权人。知识产权又有不同,因文化产品天然是独创性的,而科技则很容易重复发现或发明,所以若非特斯拉当年撕毁交流电(发电、使用、电缆运输)的专利,那电就进不了平民百姓的家了。
是谁获得利益并非我们这里讨论的内容,我已经多次重申,很多人用是“谁获得利益”作为讨论版权可行性的挡箭牌。这里为了减少阻力,先讨论版权,谁在版权的使用过程中牟利属于版权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版权实施的保障。
著作权和版权在中国的法律定义是一样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9%88%E6%9D%83
在美国并没有著作权一说,而是统称Copyright,它包括了几种项目的权利。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right#Exclusive_rights
因此Copyright并不局限于right to copy(复制权),而是“负权利”,它限制使用者对版权产品可进行的活动。而GPL与CC则是扩大了使用者的权利。
回到话题本身,本土产品如果不是出于网络上的“党同伐异,爱者同心”态度,如果不是出于从小的道德栽培“自家人不起哄”,是不可能有今天的一片净土的(尤其当咱们的版权机构如此无能)。
但是,这种状态真正教会了这代人什么叫做版权吗?
我认为没有。国人对版权只有一个模糊的印象,止步于谁将获利,谁被剥削的范畴。这并非版权的存在意义。
http://en.wikipedia.org/wiki/Philosophy_of_copyright
不去理解版权的存在意义,却喊着修订版权或反对版权的口号,最终跌入微软的陷阱(版权利益最大化),这不是悲哀吗?
请看看著作权法,人身权和财产权(即版权)分得很清楚,前者不可转让,后者可以,店长你这里讨论的是保护前者,怎么能跟后者混淆?我的观点很明白,不是提倡侵害作者的财产权,恰恰相反,反对由不相干的第三人(或组织)剥削劳动者,要把收益还给真正付出劳动的人。像出版社雇佣枪手出书,然后著作权被没有参与著作的名人、官员占有,更是连著作人身权都侵犯了(虽然违反法律,实际往往不受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而在美国,版权同时包括经济与道德上的权益。这种权益当然可以分享,至于分享方式的正确与否,我们有另外的文章概括。
你所指的著作权是狭义的版权。
我也没有指责你提倡盗版和山寨活动,你的出发点是直接保护作者,这当然没错,但在整个社会都无视版权的地方,能培养出正视版权的领导吗?
我的意思是这一代人都被该死的纸上谈权和现实差距给麻木了,把无视版权当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恩……如此说来我在歌姬文里其实也只关注了给钱不给钱,对于财产权之外的版权外延则完全没有进行考量……
那么,店长所提出的、版权保护的应然状态、是否是这样一种情形:就算因国际交流上的瑕疵、使用者没有机会对权利人进行金钱补偿,但是因为我们的使用者群体具备完整的版权意识、做到了充分注意和积极作为,于是那些可以由使用者以单方行为达成的版权内容——比如转载署名、保持作品完整或者按照CC标准来对作品进行修改——仍然得以实现,有自觉的使用者仍能以己身之力保护权利人在自己作品上应享的利益。
挺糟糕的是,我们(至少是我)对版权的第一观感似乎就只有“拿作品赚钱”——不过这大约也跟民事诉讼的一个特征息息相关:一切权利、只有在你能把它转化成金钱价值之后、才具有可诉性。
也许正是因为这世上的权利救济手段白烂,才连带着这世上的道德白烂?
盗版固然不对,就像占山寨当土匪杀人越货一样,一个国家,土匪横行,谁之过也?是目无王法的土匪头子?是衣食无着被逼上梁山的百姓?是无辜的受害者?是家财万贯的大土豪?还是…?
要小心,土匪只是谋财害命,革命者则是要推倒整个制度的。
你可以评批这个政府,甚至把全世界对版权的麻木也算入其中;选择你这种态度的人不少,Pirate Party(译作海盗党?)就是这么个组织。
但有一点不会改变:
我文中提及的两批人(搞不好就是同一批):NEXUS的开发者和那个PT的管理者,他们就是那种一方面无视已有版权又在另一方面希望用“自定义版权”牟利的人。这种人是自相矛盾的,也不可能成为Pirate Party那样的革命者。
也就是所谓的双重标准者呢……
这些家伙的存在直接反映了中国社会得到的缺失问题。
以前看见过个公益广告,公交车上某人乱扔空罐,某女站出来说:
“你这人怎么随地乱扔东西,真没公德”
之后某女把罐子拿起来打开车窗扔到了外面……
真有趣,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