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版权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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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场有关版权的媒体作秀在客栈内外引起争议,一场是Google与中国文著协之间的金钱之争,一场是国内视频网站互射的口水之争,一场是日本p2p用户与日本警方之间的权利之争。再加上大大小小有如寺庙般香火不断的产权纠纷,似乎预示着版权战火与硝烟向普通生活的逼近。法律武器,科技项圈,它们到底处在一个怎样的尴尬中?本文尝试用简单的图文来解释。

提醒:客栈近两年更多是在报道侵权的问题,这篇文章回归使用者的角度。

版权的出生 The Good Old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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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在最初,代表像工业革命一样希望“扩大盈利,减低成本”的愿望,以及对著作者道德和权益上的尊重。版权的产生并非为了垄断,后者曾经是版权的最大副作用,但在互联网时代,跨国竞争让版权持有者难以维护寡头地位,某种程度上挟制了发行商垄断的野心,允许各地竞争者参与。

干说或许不足以让人信服,这里附个故事吧——

假设一位女性钢琴师“银”,她原来呆在意大利的剧院里弹奏钢琴给有钱的怪叔叔“黄”听。这种点对点的供求关系维持着银的生活。

然后某一天,一个叫“猫”的投资者找到了银。他对银说,“别给黄弹钢琴了,来我的录音室吧,赚得比这里多。”

银问,“怎么赚?”

猫回答,“当然是出唱片了,这样你的琴声就能给全世界的人听到了。”

两人合伙说服黄大叔之后,开始出钢琴CD并销售到全球各地,这样一来,身处贫民窟的小伙子“黑”也能听到美妙的琴声了。与此同时,银,猫和黄大叔分摊销售得来的金钱。

版权的拉锯 The Seesaw Bat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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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CD产业一起发展的是数据复制技术,本来只属于版权团体的数据现在变成电脑用户和盗版商的刀俎。对于版权团体而言,无论是合法或非法的复制他们都不想给权限较低的消费者拥有,因为这威胁到版权团体牟利的命脉。对于著作者而言,若自己的切身利益被损害,也会站在版权团体的那一边。于是DRM,版权法和反盗版联盟出生了。然而如图,DRM与版权法的结合在MLS模型下是不可能保护版权的。

让我们接着说故事——

就在银,猫和黄大叔高兴得合不拢嘴时,一个名为“琥珀”的年轻人出现了,她成功复制了钢琴CD,并把这种技术传播给普通消费者,黑。于是网上出现了免费下载的CD完整数据。

这造成了猫的极大不满,“区区消费者竟然想断我们的钱路?!”

他和黄大叔联合推出了全新的DRM加密技术,然而这并不能阻止琥珀的破解,基于DRM自身的技术局限,CD数据总是被成功复制并上传至网上。

DRM的快速崩溃让猫很不爽。于是他和银制定了全新的战略方案,这次是通过媒体与法律夹击类似黑的上传分享者。

媒体方面,银在电视电台报纸杂志上宣传反盗版的重要性,并在互联网上与P2P的使用者展开无意义的口水战。

法律方面,猫雇佣了各种版权维护组织,对本国与他国的政府部门进行公关,敦促他们纠察网络供应商允许P2P服务器的行为;与此同时,黄大叔则通过政治施压,让本国政府通过类似三振出局P2P协议限制用户稽查等阻吓性条例。

不料法律并没有让黑停止对CD数据的散播,他把数据转移到法律比较宽松的国度,利用当地不和谐的法律条文继续分享。

版权的重建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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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拉锯战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厮杀。糟糕的是,对此心知肚明的版权机构却目光短浅的持续着耗费金钱的扫荡战,贪图一时之利,放弃长远的发展途径。目前的大潮流是——绝对的版权制度是无法建立的。唯一的办法是在个人用户,发行公司和著作人之间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平衡点。否则首先遭殃的不是个人用户,而是发行公司。

让我们给故事画上句号(这是理想化的Good End)——

长期的拉锯战让猫和黄大叔的公司受到了不少打击,同时黑和琥珀也在思索着下一步如何抗拒过激的法律。这时来自俄罗斯的“苏芳”小朋友提出了直接付费给著作者的美好计划。

“发行商回归CD录制与宣传的原点,实际交易则通过互联网等固定平台完成,这样著作者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而用户与发行商之间,发行商与发行商的权益也得到了平衡。”

网络分享依旧存在,公司竞争依旧存在——但供求关系被更新了。不再是黄大叔强迫着黑买CD了,不再是猫想方设法让琥珀无法破解了。用户得到了自由,公司得到了盈利,而银和黑则快乐的过着他们喜爱的艺术生活。

The End ?

版权的未来 The Foreseeabl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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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相信什么经济体系,市场经济或是计划经济,把产品成功送入顾客手中都是赚钱的不二法门。在这个经济萧条的时代,个体消费能力下降,若不积极宣传扩大顾客基数,盈利下降是难以避免的。

电台电视广告牌,均有其展示范围的局限。互联网不同,它乘着全球通信和长尾效应的东风,成为各式商业的新推动者。换句话说,互联网直接或间接的延续了许多公司的盈利命脉。

问题是,很多公司似乎只愿关注互联网盈利的那小部分,将其固有的侵权模式视为洪水猛兽。这是一个可悲的误解,“侵权”只是事实的一面,“侵权”带来的潜力顾客才是该被关注的焦点。不把钱花在转化这些顾客上,版权机构着实在打一场伤害行业自身的战争。

另一方面,基于版权自身的局限性,许多涉及著作权的娱乐产品,例如电视剧和音乐,都无法合法的在全球播放。这等于把感兴趣的顾客推向“侵权”的道路。供求关系完全切断,这对著作者和销售者的危害远大于互联网的副作用。

可以预见的是,版权战争维护的本土销售将在不久的将来以无法拓展海外市场的形式重击发行公司。只有愿意与互联网携手进步的公司,才能在如此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存活下来。

引用某位用户匿名的话——

今天他们让个人用户倒下,明天他们将为过期的商业模式播放哀歌。

请记住这句话。

更新:撰文完毕2小时内,连续爆出BT-China被关站,DMHY主动停止服务,POPGO与ACFUN转移服务器的消息。版权战争与媒体管理,或许比你想得更接近。

Author: 店长

The Master of BitInn

25 thoughts on “图解版权战争”

  1. 昨天还跟人讨论过类似的问题。这个理想化的GOOD END并非不可能实现,做到销售渠道的扁平化是可能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nico,它是一种全新的版权形式也是新的可能性,一个再好不过的研究对象>_<
    不过由于太新,现在只能展望其发展,却也说不好未来的情况究竟会怎样……

    1. “跨国犯罪”一向是最神奇的部分。在Youku看House,在Nico看Top Gear,在Vimeo上看Anime——都是版权组织管不到(不是本地懒得管)的典型。

      最终的问题都是:你有没有给愿意付费的顾客留一条活路?

  2. 对于像我这样的共享者而言,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当然希望拥有正版好物,甚至为了好物而暂时打破经济分配。付费 iTunes对部分人而言也不是问题,如此随着年龄及购买力的增长从免费党成长为有料消费者 = =+
    一些公司作为版权持有者或仅仅是运营商在谋取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极力压榨作者,这就叫“利益最大化”?
    之后逐渐逼近“赶走消费者,穷死作者之后就饿死了这个产业”的杯具,国内的图书市场算个例子吧。

  3. 我一直都覺得所謂的嚴厲地執行知識產權是有錢人要扼殺窮人的知情權(或者我想說是知識獲得的權利)玩的惡劣把戲。
    沒錯,我就是傳說中的草根出身。喜歡免費下載以及無恥地複印書本。

    1. 不理解的同学请搜:比黑还黑(Darker Than Black)

      我想说其实他捏他的很好。

  4. 悍匪们的游击战术总是能令正规军头痛不已。正规军拥有消灭悍匪的实力,但悍匪们的群众基础却总又保正了悍匪春风吹又生。这是一个华夏古老智慧——太极,不变的真理。

  5. 前些日子不是日本抓了10多个通过share发布版权动画的人的新闻么?自此之后 貌似很多动画都有说这个新闻的滚动字幕了。记得有段时间的4个人杀鸡儆猴不成,这次一次性灭了10多个人。
    就如店长所说的“跨国犯罪”,上次youku和土豆就直接懒得管然后就和谐日本的IP么?

    现在真的变成了那里有文化监督局那里就有0day- –

  6. 版权现在都成那些大型影音娱乐公司用来垄断整个市场的摇钱树了,分享对他们来说就是末日。所以需要有新的模式出现,才能做到平衡啊!

  7. 小故事很亮。
    说实话不看好最后的GOOD END。毕竟对可以零成本随意复制的产品来说,只要有心,非法传播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失去公司对作者的盘剥,依然有大把的人不愿意付费(不管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而互联网的“新式交易方式”,仔细想想也是早有的东西——无数的付费成人网站——他们很早就开始使用这种方式交易,可是依然有着各种问题,像账号流出,P2P上流通的打包下载……

    不过这的确应该能给公司带来新的商机吧,虽然我觉得对版权问题实际上没有多大帮助。

    1. 然而正如店长所言,在过虑这些非法传播的同时,也请多考虑一下愿意付费购买正版的人吧。

      by想买nico会员都买不到的人T T

  8. POPGO与ACFUN转移服务器的消息?
    你肯定不上外野,破狗内人早出来辟谣过了.

  9. 觉得如果学习nico的方法是可行的.
    如果某些公司还是不重视互联网对他们的影响.不考虑采取一种合适的方法去做到一种双赢的局面.那将必定会对那些公司的传统商业模式带来冲击—不是普通的小打小闹.是可以把整个固有的模式打破的一次冲击.
    说白了.版权不是你们这些大公司的玩具.和我们.和作者(或原创者).息息相关.
    (也请原谅我的词汇贫乏)

  10. 说到版权,转个今天HackerNews关于某文的讨论吧(英文)(原文好像和店长不谋而合呢…): http://news.ycombinator.com/item?id=1000818 好吧,其实我是被破破狗的帖子召唤来的…

    摘HN某留言:“ “If you want these high quality recordings, you pay me a little bit of money.” So then 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Is it illegal for me to play a CD for a friend, because he hasn’t bought it? Is it illegal for me to lend a CD to a friend? Is it illegal for me to listen to my own MP3s ripped from a CD while lending the CD to a friend? Is it illegal to lend that CD to a whole lot of friends at once? Is it illegal for me to do that over Bittorr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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